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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桶称重,测压(压力不足的需用氮气补压,然后再称重),井做好新领用原料桶重量,补压氮气重量的记录。与充装系统做好充装连接。根据瓶阀的规格将充装接头装上,电子秤归零,按销售生产安排指导单所需七氟丙烷的充装重是设定电子秤的报警值,设定值到时,电子秤报警以提示操作员工提早关注,到规定重量时停止充装,此时并做好重量记录。
卸下充装接头,将气瓶移至复秤电子秤上进行复秤。并做好记录。接上补充氮气阀,按要求达到压力,关闭氮气充装阀,并做好温度,压力及重量记录。补氮后的气瓶进行滚瓶,20分钟后观察压力是否有回落现象,根据温度压力对照表,补压至规定压力值。
气瓶定期检验基本要求:
(1)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证书,并且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
(2)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入员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3)检验前,应当确认气瓶按照国家相关安全、环保、消防的要求,对瓶内残气、残液进行回收和处理,确保检验工作的安全;
(4)应当对气瓶和瓶阀逐只进行检验,对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以前超出设计使用年限的瓶阀予以更换,及时、真实地填写检验记录,并且出具定期检验报告;
(5)在气瓶表面涂敷颜色标志、检验机构名称、下次定期检验日期和检验合格标志等;
(6)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的破坏性处理;
(7)依据充装使用单位申请,由气瓶检验机构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且对安全评估结论负责;
(8)完成检验后,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的要求,及时汇总、统计和上传有关检验结果的数据,检验结果数据也可以由使用单位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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